黄鸟
《黄鸟》,刺宣王也。
黄鸟黄鸟,无集于谷,无啄我粟。此邦之人,不我肯谷。
言旋言归,复我邦族。(一章)
黄鸟黄鸟,无集于桑,无啄我粱。此邦之人,不可与明。
言旋言归,复我诸兄。(二章)
黄鸟黄鸟,无集于栩,无啄我黍。此邦之人,不可与处。
言旋言归,复我诸父。(三章)
按:黄鸟三章,章七句。
《黄鸟》,刺宣王也。
黄鸟黄鸟,无集于谷,无啄我粟。此邦之人,不我肯谷。
言旋言归,复我邦族。(一章)
黄鸟黄鸟,无集于桑,无啄我粱。此邦之人,不可与明。
言旋言归,复我诸兄。(二章)
黄鸟黄鸟,无集于栩,无啄我黍。此邦之人,不可与处。
言旋言归,复我诸父。(三章)
按:黄鸟三章,章七句。
《毛诗注疏》:《黄鸟》,刺宣王也。刺其以阴礼教亲而不至,联兄弟之不固。○联音连。 [疏]《黄鸟》三章,章七句。○笺“刺其”至“不固”。○正义曰:笺解妇人自为夫所出,而以刺王之由。刺其以阴礼教男女之亲,而不至笃联结其兄弟。夫妇之道不能坚固,令使夫妇相弃,是王之失教,故举以刺之也。《大司徒》十有二教,其三曰:“以阴礼教亲,则民不怨。”又曰:“以本俗六,安万民。”其三曰:“联兄弟。”是郑所引之文也。言“不至”、“不固”,郑以义增之。彼注云:“阴礼,谓男女之礼。昏姻以时,男不旷,女不怨。”是也。谓之阴者,以男女夫妇,寝席之上,阴私之事,故谓之阴礼。《地官·媒氏》云“凡男女之阴讼,听之于胜国之社”。是谓男女之事为阴也。彼注又云:“联犹合也。”兄弟谓昏姻嫁娶,是谓夫妇为兄弟也。夫妇而谓之兄弟者,《列女传》曰:“执礼而行兄弟之道。”何休亦云:“图安危可否,兄弟之义,故比之也。” 黄鸟黄鸟,无集于谷,无啄我粟。兴也。黄鸟,宜集木啄粟者。笺云:兴者,喻天下室家不以其道而相去,是失其性。○啄,陟角反。此邦之人,不我肯谷。谷,善也。笺云:不肯以善道与我。 言旋言归,复我邦族。宣王之末,天下室家离散,妃匹相去,有不以礼者。笺云:言,我。复,反也。○妃音配。 [疏]“黄鸟”至“邦族”。○正义曰:言人有禁语云:“黄鸟黄鸟,无集于我之谷木,无啄于我之粟。”然黄鸟宜集本啄粟,今而禁之,是失其性。喻妇人述男子禁己云:“妇人妇人,无居我之室,无得啖我之食。”然妇人之在夫家,宜居室啖食。今夫禁己,是失其夫妇之所宜也。妇人见其如此,知必弃己,即与之诀别而去之,曰:“此邦国之人已于我若此,则不我肯以善相与,是不肯以善道与我也,故我今回旋,我今还归,复反我邦国宗族矣。”言此邦之人“复我邦族”者,言夫与已不善,居异所耳,不必即他邦也。 黄鸟黄鸟,无集于桑,无啄我粱。此邦之人,不可与明。不可与明夫妇之道。笺云:“明”当为“盟”。盟,信也。 言旋言归,复我诸兄。妇人有归宗之义。笺云:宗,谓宗子也。 [疏]“不可”至“诸兄”。○毛以为,妇人既被夫弃,己言此邦国之人不可与明夫妇之道,今我回旋,我还归,复反我宗族之兄家也。○郑唯“不可与盟”为异。○传“不可”至“之道”。○正义曰:夫妇之道,以义居者也,当同居共食。今而禁之,闇昧于三纲之道。苟欲出之,不知妇人非七出不得去,是不可与明夫妇之道也。○笺“明当为盟。盟,信”。○正义曰:易传者,以下云“不可与处”,言其夫不可共处也。此云“不可与明”,亦当云其夫不可与共盟也。若是明夫妇之道,其明与否,夫独为之,非妇所当共,故知字误,当作“盟”也。《曲礼下》曰:“约信曰誓,莅牲曰盟。”盟是信誓之事,故云:“盟,信也。”礼,诸侯有相背违者,盟以信之。而不信之人,既盟复背。此妇为夫所薄,意欲盟而固之,以其无信,终必弃己,故云“不可与盟”也。○传“妇人有归宗之义”。○正义曰:传于此言归宗者,以妇人之所尊者,其兄也,因此‘诸兄’之文,故言归宗。《丧服》“为昆弟之为父后者”,传曰:“何以期也?妇人虽在外,必有归宗。曰小宗,故服期也。”此以诸兄为宗之文也。彼所言归宗,唯谓大夫以下,其妻父母没,有归宁于宗。要被出还家,亦为归宗,故准彼而言也。笺恐谓宗是大宗,故云“谓宗子”,亦谓宗兄也。 黄鸟黄鸟,无集于栩,无啄我黍。此邦之人,不可与处。处,居也。○栩,况甫反。言旋言归,复我诸父。诸父,犹诸兄也。 《黄鸟》三章,章七句。
《诗经通论》:黄鸟 黄鸟、黄鸟,无集于谷,无啄我粟!此邦之人,不我肯谷。言旋言归,复我邦族!本韵。○兴也。下同。黄鸟、黄鸟,无集于桑,无啄我粱!此邦之人,不我与明。言旋言归,复我诸兄!本韵。黄鸟、黄鸟,无集于栩,无啄我黍!此邦之人,不我与处。言旋言归,复我诸父!本韵。 小序谓「刺宣王」。集传谓「民适异国,不得其所,于是思归,故作此诗」。若是,民仍归于宣王,则非刺矣。朱郁仪曰:「宣王之世,诸侯兄弟有失所而来依于王室者。及其季年,政体怠荒,礼意衰薄,思返故国而赋是诗」。此又必欲切合刺王之意者。正不知孰是也。黄鸟,黄雀也,非黄莺;莺不啄粟。
【黄鸟三章,章七句。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