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月六日作四首 其三

七言律诗

簪裾皆是汉公卿,尽作锋铓剑血醒。显负旧恩归乱主,难教新国用轻刑。

穴中狡兔终须尽,井上婴儿岂自宁。底事亦疑惩未了,更应书罪在泉扃。

评析

《唐音戊签》:

“用轻刑”,指蒋玄晖、朱友恭、叔琮辈。“穴中狡兔”,指附逆诸臣。“井上婴儿”为哀宗危也。

《中晚唐诗叩弹集》:

庭珠按:《周礼》:“刑新国,用轻典;刑乱国,用重典。”郑玄曰:乱国,篡弑、叛逆之国。上句“归乱主”,盖互文见义(“显负旧恩”二句下)。诏按:天祐二年,全忠与柳璨、李振谋杀宰相以下三十余人于白马驿,投尸黄河,“簪裾”、“剑血”谓此也。负恩、从逆诸臣,宜从乱国之典。然全忠同穴相噬,危机已萌,自取陨灭。既又言;虽赤族之诛,未足蔽滔天之恶,更当正名定罪,戮及幽冥:皆极其愤懑之辞。庭珠按:昭宣迁洛未久,故曰“新国”;“婴儿”指昭宣,即位时年十三。

以下总评《唐音戊签》:

《集》云:壬申年作。然此诗自纪朱温弑昭宗事,甲子年所作也。意温于壬申年被弑,此诗方敢出,故附之“壬申”耳。

《中晚唐诗叩弹集》:

诏按:壬申,梁乾化二年也。是时,晋、岐、吴尚称唐天祐九年。致光惓惓故朝,不忘兴复之望。是年六月,全忠为子友圭所弑。致光闻之,感今追昔,推原祸始而以自叙终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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