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亩之间

四言诗
《十亩之间》,刺时也。言其国削小,民无所居焉。

十亩之间兮,桑者闲闲兮,行与子还兮。(一章)

 

十亩之外兮,桑者泄泄兮,行与子逝兮。(二章)

 

评析

《毛诗注疏》:

《十亩之间》,刺时也。言其国削小,民无所居焉。○亩,莫后反,古作“晦”,俗作“亩”,皆同。 [疏]“《十亩之间》二章,章三句”至“居焉”。○正义曰:经二章,皆言十亩一夫之分,不能百亩,是为削小。无所居,谓土田狭隘,不足耕垦以居生,非谓无居宅也。 十亩之间兮,桑者闲闲兮,闲闲然,男女无别,往来之貌。笺云:古者一夫百亩,今十亩之间,往来者闲闲然,削小之甚。○间间音闲,本亦作“闲”。别,彼列反。行与子还兮!或行来者,或来还者。○还,本亦作“旋”。 [疏]“十亩”至“还兮”。○正义曰:魏地狭隘,一夫不能百亩,今才在十亩之间,采桑者闲闲然,或男或女,共在其间,往来无别也。又叙其往者之辞,乃相谓曰:行与子俱回还兮。虽则异家,得往来俱行,是其削小之甚也。○传“闲闲”至“之貌”。○正义曰:此言“之间”,则一家之人共采桑于其间,地狭隘无所相避,故言男女无别。闲闲然,为往来之貌。此章既言“之间”,故下章言“之外”。地傍径路,行非一家,故言“泄泄”为“多人之貌”。○笺“古者”至“之甚”。○正义曰:《王制》云“制农田百亩”,《地官·遂人》云“夫一廛田百亩”,《司马法》曰“亩百为夫”,是一夫百亩也。此言其正法耳。《周礼》:“上地,家百亩;中地,家二百亩,下地,家三百亩。”又云遂上地“有菜五十亩”,其废易相通,皆二百亩也。《孟子》曰“五亩之宅,树之以桑”,则野田不树桑。《汉书·食货志》云:“田中不得有树,用妨五谷。”此十亩之中言有桑者,《孟子》及《汉志》言其大法耳。民之所便,虽田亦树桑,故上云“彼汾一方,言采其桑”。古者侵其地而虏其民,此得地狭民稠者,以民有畏寇而内入,故地狭也。一夫百亩,今此十亩,相率十倍,魏虽削小,未必即然,举十亩以喻其狭隘耳。○传“或行来者,或来还者”。○正义曰:云“还兮”,相呼而共归。下云“逝兮”,相呼而共往。传探下章之意,故云“或行来者,或来还者”。见往来相须,故总解之。 十亩之外兮,桑者泄泄兮,泄泄,多人之貌。○泄,以世反。行与子逝兮!笺云:逝,逮也。○逮,徒赉反,又徒帝反。 《十亩之间》二章,章三句。

《诗经通论》:

十亩之间 十亩之间兮,桑者闲闲兮,「行与子还本韵。兮!」赋也。下同。十亩之外兮,桑者泄泄兮,「行与子逝本韵。兮!」 此类刺淫之诗,盖以「桑者」为妇人古称,采桑皆妇人,无称男子者。若为君子思隐,则何为及于妇人耶。毛传解「闲闲」之义曰「闲闲然男女无别往来之貌」,盖已知桑者为女子,微见其意矣。曹植诗云「美女妖且閒,采桑歧路间」,亦得此意。古西北之地多植桑,与今绝异,故指男女之私者必曰「桑中」也。此描摹桑者闲闲、泄泄之态,而行将与之还而往,正类其意。不然,则夫之呼其妻,亦未可知也。因叹此诗若杂郑风中,集传必以为淫诗,今在魏风,遂不之觉,于此见其有耳而无目。则其谓郑风为淫诗者,其非淫诗可知矣。
孟子云「五亩之宅,树之以桑」。此十亩者合两宅而言,故曰「之间」。「泄泄」,亦「闲闲」之义。
【十亩之间二章,章三句。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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